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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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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务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一、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维护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对基金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职位的财务人员,聘用的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务总监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考核聘任。

  三.财务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钻研业务,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业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项,应予以和拒绝办理,或者向领导进行书面反映,及时提出和实施审计。

  四.财务人员应严守秘密,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对各种核算资料和财务指标不泄露、不传播、不丢失。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第六条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凭证的填制、审核、传递和汇总;登记帐簿,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财务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报帐及时;帐务处理完整、有序、清晰,对会计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定期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保证会计资料完整无缺。

  第七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根据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按审核后的记帐凭证进行总帐及有关明细分类帐的平行登记,在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及帐实相符的前提下编制会计报表,对涉及外币收付业务下的会计核算实行复币记帐反映。要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并如期交纳各项税金。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财务部是资金、成本、费用、财产的管理和核算的职能部门,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应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包括各项收入预算,业务活动成本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支出预算。年度收入预算,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支出预算不能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行政办公经费及员工工资、福利支出预算不能高于支出总额的10%。

  第十一条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上报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不能低于该基金上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二条公益项目要提前一个月将收入预算报到项目部,项目部汇总后提交理事长审核,审核通过后的收入预算,报理事会审议后正式执行。

  第十三条年终决算时,基金会对项目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基金会将项目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绩效挂钩。

  第十四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及项目开支,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审批,项目开支10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开支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理事会审批。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基金会接收捐赠,基金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十七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及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分为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货币捐赠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款额计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非货币捐赠以实际验收完成做为计算捐赠款的依据,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款须开据捐赠发票。捐赠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公益项目的货币资金收、支、余都必须纳入基金会统一核算,不得有任何体外循环。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根据基金会对外签署的的合同或协议原件、项目部提供的手续完备、签字齐全的支出凭单,入库单及受益人的证明材料等,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无合同、协议的大额款项支付,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需认真做到: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壹万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经办,去开户银行存、取现金必须派车接送。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应将现金业务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库存账、款相符,月末终了,确保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相符后再结账出表。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现金盘盈、盘亏的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二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未经理事长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银行账户管理,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条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三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十二条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月末账面余额与各其他存款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三条外币业务管理,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除按记账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要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人民币汇率。

  第三十五条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即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于每月末结转。

  第四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四十二条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需要先办理申购手续的预支款项,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等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四条物资进出,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财务部建立物资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四十五条存货应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及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原则上不能影响资助及公益活动支出款项的拨付。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重大投资活动,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五十三条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要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一)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清理、报废等均须办理会计手续。

  第五十七条基金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用途、品种、数量、规格、单价、金额,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报理事长签批,由办公室凭领导的签批的申请书统一购买。财务部根据领导的签批申请书及支出凭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九条公益项目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时,经办人应持捐赠协议及相关价值确认证明等有效票据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部根据经办人交来的捐赠协议、相关价值证明、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办公室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六十条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一)基金会按照宗旨和业务活动范围接受和使用善款,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捐物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和不符合社会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规定捐赠数额和用途,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并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者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十二条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上述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一)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提出公益活动和资助的立项申请报告、预算审批单及预算明细表。项目部审核该活动和资助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公益项目规定的业务范围。项目部审核并签字后,转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内容:1、核对该或公益项目的资金支付能力,2、审核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财税法规要求。预算经上报由审批权限的领导签批后再实施项目活动。

  (二)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公益项目负责人要写出结项报告,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受益人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并在本基金会网站公布支出情况。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目的。

  (一)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二)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经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等。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等。

  (四)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资产,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存货账目,由财务部牵头、项目部、办公室配合,定期进行核查盘点,要求达到账实相符。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用做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一)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退休人员);

  (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室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六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北京红叶公益基金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六十九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七十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经济合同及未用的发票、凭证等。会计档案是公司重要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十二条会计档案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分类、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专人专柜保管。会计凭证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归档保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登记会计档案目录簿。

  第七十三条实行财务电算化进行日常财务处理,除凭证、帐簿、报表的设计应满足有关要求外,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记帐凭证,应认真审核,并加盖制单人、审核人、记帐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负责人印章并签字。对于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对于电子文档的财务资料应及时备份。

  第七十四条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十五条财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保管人同意,如需复印会计资料需经财务负责人同意,除专职人员外,其它人员阅查需经总经理批准。财务档案除对外报表外,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宗,并应限期归还。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进行全面仔细的交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或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财会人员正式交接时应有监交人在场,并有文字的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上要有交接人、接交人、监交人三人签字。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内容有:财务资料、财务档案、实物及必要的文字说明。接交人若发现问题不清,有权不接,并要求交接人进一步说明或处理后再进行交接。完成交接后接交人对所接交事物负全责。

  第七十八条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外部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七十九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八十条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换届及离任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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