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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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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根据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0]319号)和2010年4月21日《关于同意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20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 《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俞昌建先生,董事长,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兼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吴涛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干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干泉先生,董事,党员,硕士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长沙市邮电局分拣科、联合子弟学校、电信三分局员工、教员、长沙市电信局副局长、湖南省邮政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及党组书记,现任北京市邮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侯守法先生,董事,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师职称。曾任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曙光先生,董事。曾任职于北京泰克平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巨鹏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李丹女士,独立董事,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内审师。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独立董事,党员,研究生同等学力,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天民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总经理。现兼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郭建华先生,员工董事,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斌先生,监事长,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东区邮电局安处邮电支局长;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天津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副主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明玺先生,监事,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国家审计署农林文教司、国家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干部、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财务部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兼北京财务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石鲁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就职于北京云裳制衣有限公司财务部;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阜成门支行会计部,任阜成门支行个人零售业务部主管;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俞昌建先生,董事长,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化工集团财务审计处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兼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周克先生,党员,硕士研究生,15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部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筹)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静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党员。曾任中国旅行社总社集团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职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霄汉:女,36岁,东北大学经济学硕士,4年金融从业经历, 2005年4月至今,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负责医药、房地产、纺织服装等相关行业研究。

  彭旭先生: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港澳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资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证券委托理财部总经理、投资总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邓立新先生:大学专科,2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珠市口办事处交换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白塔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兼团支部书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部负责人。

  魏训平先生: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天津开发区聚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副总经理。

  盛军先生:曾任日本大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交易员、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策略及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涛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厦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程师、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招商证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招商局中国基金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安心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和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观经济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和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霄汉女士:东北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负责医药、房地产、纺织服装等相关行业研究。

  王丽萍女士: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铝业公司青海分公司工艺及新材料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筹备组宏观及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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